·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照国际惯例办事,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各级政府要采取强有力措施,预防和制止各种骚扰和破坏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
·禁止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拉赞助。
·与外商洽谈投资项目,必须如实反映我市现有条件,向外商无偿提供咨询服务。
·外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有意与我市国有企业洽谈合资、合作经营、参股或整厂收购时,国有企业必须尽力促成。
·利用外资兴建基础设施项目,如有多家投资者,必须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论证,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投资者的资质和资金信用进行评审,择优选定投资者。
·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经营决策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合营各方必须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严格执行董事会的决策,不能以任何一方的决定代替董事会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基建工程的投标、设计、施工均须由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按我国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及中方主管部门不得非法占用外商投资企业财物,不得单方面将外商投资企业租赁给第三者经营,或进行担保、抵押、质押。
·中方委派或推荐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的有关法规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因不遵守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不能与外方合作共事的,要及时依法更换。
湛府[199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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