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弄清自己是不是“涉诉企业”
“涉诉企业”的判断标准有两条:
1.对方指控的产品与本企业出口(包括通过外贸公司出口)到起诉国的产品是相同产品;
2.出口发生在起诉国规定的“调查期”内。例如,美国对中国出口的一次性打火机提起反倾销调查,规定的调查期是1994年上半年,在这个期间内对美国出口了一次性打火机的出口商及有关生产厂就是“涉诉企业”。一家中国打火机在对美国出口的打火机上加了充气阀,它以此为理由成功把自己的产品排除在反倾销调查之外,因为经过改进的打火机已经不再是“一次性的”了,因此不是对方指控的产品。另外,如果一家工厂对美国出口了一次性打火机,但出口的时间是在1994年下半年,即在调查期以外,它也不是“涉诉企业”,因为它不符合上述第二项条件。
反倾销起诉国在其立案通知中,都会列明被调查产品的海关商品编码,并对其进行具体描述,国内企业可向相关产品的进出口商会了解起诉书和海关商品编码的情况,以便弄清被指控产品的具体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外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起诉书中,十有八九会列出一个被告名单,但上了这个黑名单并不一定就是涉诉企业,关键还是要看上面的两个条件。国外反倾销法,起诉人在起诉时只需提供一些调查线索,所以很多时候被告名单是从“企业名录”或“大全”上胡乱抄来的,许多“被告企业”甚至早已经不存在了。
一般情况下,确定中国企业的出口是不是在“调查期”内,主要看其“出口发票日”是否在这一时间范围内。当然,根据具体情况也可能使用“合同日”和“装运日”为准。
二、找主管涉诉产品的进出口商会
根据商品分类,国内六家进出口商会分别负责五矿化工产品、机电产品、轻工产品、纺织产品、食品土畜产品、医药保健产品在国外遭反倾销案件的应诉组织工作。企业在遇到反倾销时,应及时与相关进出口商会联系。商会会把涉诉企业组织起来,共同协商应对办法。即使是希望单独应诉的企业,建议也与商会联系,一方面是因为反倾销应诉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工作,即证明中国产品没有给进口国生产商造成“损害”的工作,需要所有中国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做,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国家目前仍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在调查过程中采用一套特殊的“替代国”作法,这也要求各家应诉企业和不同的代理律师相互协调,共同抗辩。企业还应向商会了解反倾销的程序和应诉工作的内容,以便对自己所面临的应诉工作有一个整体的认识。由于各进出口商会在十多年组织国内企业对外反倾销应诉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对相关产业也比较了解,多征求一下商会的意见可以说是企业尽快进入状态的一个捷径。
三、迅速做出反应,及时报名应诉
虽然一个反倾销案件审理时间可能长达12-15个月,但在开始阶段的时限要求却非常紧,这对中国应诉企业来说往往是一个大考验。首先,要参加应诉的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起诉国有关主管部门报名,同时提供有关初步材料。例如欧盟委员会规定,自开始反倾销调查通知发布之日起15天内,应诉方就必须向欧盟会报名并提交基本材料,美国也有类似规定,且正式起诉后21天左右就要召开第一次听证会,中方应诉企业或代理人如果要参加或提交有关意见,必须提前几天报名。其次就是报名后紧张的答卷工作,例如欧盟规定凡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的中国企业,必须在调查通知发布后21天内回答一份调查问卷。如果一家中国企业在对方正式开始调查时才知道反倾销案,那么可供它做出反应的时间可能仅有短短几天。有时企业还没有弄清反倾销是怎么回事,就已经超过了报名期限,这时就只能寄希望于国外反倾销主管当事局对迟交的材料“睁只眼、闭只眼”了。
错过开始阶段的应诉机会,并不一定导致我国企业彻底丧失应诉权利,但它可能对以后的应诉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反之,如果抓住机会,则有可能达到出奇制胜的效果。例如在今年初我取得全胜的美国对我出口柠檬酸反倾销案,由于中国应诉企业坚决应诉,迅速反应,此案只用了一个半月,就在应诉的第一个阶段取得了全胜,不仅免去了长达一年时间的调查所需付出的人力、物力支付,节省了大批律师费,而且也使得中国柠檬酸可以不受反倾销调查的影响,连续不断地对美出口。记得此案组织起应诉时,距美方规定的交卷日期只有不到两周的时间,各应诉企业、五矿化工商会和律师一直争分夺秒地准备和修改答卷,有的企业答卷反复修改了几次,所有的答卷修改完成已经是规定交卷日期北京时间的晚上了,利用中、美两国的时差,连夜把答卷传真到美国才赶上交卷的最后期限。正因为中方按时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材料,才使得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随后的投票时做出了我国柠檬酸没有给美国产业造成损害的裁定。
当然,许多案件在起诉前我方已经知道消息了,这样就可以早做准备。例如去年欧盟对我国出口的钢板反倾销案,在对方开始调查前,国内有关企业已在国家冶金局和中国五矿化工商会组织下召开了应诉预备会,所在在案子正式立案后才能做到有备无患。
总之,面对国外反倾销,企业必须当机立断,迅速反应,那种“再研究研究”的办法在这里恐怕是行不通的。
四、请一个好律师是打好官司的基础
尽管WTO对反倾销问题有一个总的原则规定,但反倾销法仍是各国的国内法,各国、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反倾销在发展过程已变得相当复杂,不仅外国人,就连起诉国企业往往也弄不清其中奥妙,因此,在绝大多数中国企业对外应诉的案件中,都要聘请一位起诉国当地的律师。
请一位好律师,是打好一个案子的关键。为选好合适的代理律师,应诉企业不妨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考察:1.律师代理反倾销案的经验;2.代理“非市场经济国家”和中国反倾销案件的经验;3.对涉诉产品的了解程度;4.代理本案律师(或律师小组)的情况;5.代理费多少。另外也可以让希望应诉的律师制定出一个初步工作方案,这将更有利于企业选定律师。同医生一样,律师也有不同的分科或特长,因此一定要找对反倾销业务熟悉的律师,最好是代理过中国或“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案子,而不必一味追求律师事务所的大小与名气。
一些进出口商会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帮助企业选聘律师,这会给应诉企业免去很多麻烦,但企业不应过分依赖于商会,因为毕竟应诉的主体是企业,最终的选择还是要各应诉企业共同做出。律师一旦选定,企业就应充分信任自己的律师。有的国外律师提到一些应诉企业不向律师提供真实情况,甚至欺骗律师的情况感到十分不解,笔者就见过因为要不到企业的材料,律师气得掉眼泪的尴尬场面。为雇主服务和为雇主保密是律师的职业道德,既然聘请了律师,不管他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应该给予充分的信任,否则官司是打不好的。
五、企业内部要建立一个“应诉工作组”
一个反倾销案在正常情况下要持续一年,其间要多次回答反倾销调查问卷,提交的材料要达到上千页甚至更多,因此,组织一个专门的应诉工作组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个工作组最好由企业领导亲自牵头,因为反倾销调查中要涉及公司方方面面的问题,不仅包括公司的生产、销售、原料采购部门和财务部门,甚至还要包括人事劳资部门等,没有一个领导的全面协调,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运转不灵的情况。除企业领导牵头外,还应有一个了解企业全面情况的人员作为总发言人,由他负责在整个案件进行当中协调所有对交提交的材料和接待国外调查人员的实地核查等,以保证应诉的一贯性,这对比较大的应诉企业尤其重要。另外,工作组人员保持相对固定也是相当重要的。
六、尽早开始准备应诉材料
只要参加应诉,以下材料是肯定要提交的,所以不必等案子开始或选定了律师再做这项工作。要准备的材料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组织结构图、过去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涉诉产品过去3-5年的生产能力、产量、销售量(包括内销、外销)、出口量(包括对起诉国出口量)等等。材料最好译成英文。提前做好这些工作可节约宝贵的应诉时间。
另外,在反倾销问卷发下来之前,可找有关的进出口商会要过去案子的问卷样本进行试答。
七、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出口策略,以免“授人以柄”
尽管绝大多数中国企业在其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的问题上是问心无愧的,但由于反倾销调查中可能使用替代国的办法、要进行复杂的计算,而且中国产品出口量的变化趋势也是判断该产品造成“损害”和“损害威胁”的重要依据,因此,一旦外国提出反倾销起诉,企业最好认真考虑一下是否需要调整出口策略,甚至暂缓出口,以免“授人以柄”。
总之,企业遇到国外的反倾销,首先是不要慌、不要怕,有商会、律师等做“导演”,帮助指导企业一步步做应诉工作,反倾销应诉并不比打别的“官司”难;其次,反应要迅速,态度要坚决,从了解涉案产品、了解应诉程序、决定应诉、报名到聘请律师都应当机立断,决定应诉后就要积极和律师配合,不要中途而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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