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以上申办程序适用于投资总额300万美元(不含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2、投资总额低于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向县级或市级外经贸审批机构申报,不用向计划部门申报。外经部门可对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过审批。
3、超过广东省审批权限(3000万美元以上)、产品涉及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国家统一管理的项目,按不同性质,分别由省计划局、经贸局、外经贸局上报国务院审批的机关审批。
三、报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须提供下列文件:
1.我局审批的项目
①书面申请报告两份(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由合营者、合作者共同向审批机关申报);
②项目建议书及批文各三份(须立项的项目才报);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各三份(须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才提供批文);
④合同(外商独资企业交《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章程各三份(正本);
⑤工商部门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复印件)二份;
⑥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三份(要列明其在董事会中的职务、委派方及现任职务);
⑦中方营业执照及出资(或实物)落实情况证明各二份(复印件);
⑧外方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登记证明、注册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各二份(复印件)。
⑨如委托他人签字的,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二份(正本)。
⑩如企业使用的厂房或办公场地属租用的,须提供租赁合同二份(复印件)。
2.由我局转报省审批项目
须将上述1—10项文件改送一式两份。
审批时限:
本科受理的项目,须由经办人在文件上签署收文时间,自收文之日起,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转报(指在文件、资料齐全完备,合同、章程无须修改的情况下)。
四、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要求:
合同、章程经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到湛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各县(市)区批的项目还须附上上述2—8项资料一式两份,到湛江市外经贸局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目前开发区、廉江市已拥有本辖区的发证权。
审批时限:
本科核发的批准证书,凡符合要求,自收齐资料之日起,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在一个工作日内发出。
五、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变更须知
1.变更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增加注册资本以及合同其它条款,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报告;
(2)董事会决议;
(3)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4)营业执照副本。
2.减少注册资本
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以下文件:
(1)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中要详述缩小生产、经营规模的理由及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数额,并附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经审批机关初步同意,才能登报);
(2)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
(3)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4)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上3次登载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5)企业债务清算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
(6)营业执照副本;
3.转让股权
企业投资者之间的转让股权和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应提交以下文件:
(1)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2)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3)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5)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6)新股东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7) 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②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③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④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⑤违约责任;
⑥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⑦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⑧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审批时限:
本科受理的项目,须由经办人在文件上签署收文时间,自收文之日起,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转报(指在文件、资料齐全完备,合同、章程无须修改的情况下)。
六、申请确认证书需提交的资料:
1.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申请表(正本1份);
2.项目合同或独资企业章程的批复(正本2份);
3.项目合同或独资企业章程(复印件1份);
4.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5.项目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2份,盖项目审批机关印章);
6.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说明表(正本1份)。
新批增资项目还需提供企业成立时的第一次合同或章程的批复和此前最后一次增资的批复(复印件各1份)。
审批时限:
本科核发的确认证书,凡符合要求,自收齐资料之日起,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在一个工作日内发出。
七、外国、台港澳企业设立常住湛江代表机构的必备文书
设立代表机构的必备文书是指提交给承办单位(省定为湛江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并由其报送审批机关的文件,包括:
1.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设立代表处申请书,内容包括:该企业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址等;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请表》或《台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请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申请表》或《台港澳企业常驻机构人员申请表》;
3.所在国或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明(副本);
4.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明书(外文须附中文译本)(正本);
5.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并盖章的委任代表处人员的授权书;
6.被授权人员(代表)的详细履历表(由中学毕业至今)(复印件);
7.被授权人员(代表)所在国或地区的身份证、入境签证等有效证件,港澳地区的人员须附有回乡证(复印件);
8.申请企业与当地达成的经济贸易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9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场地应设在涉外宾馆、酒店、写字楼、商住大厦;同时应提交有效租赁合同即房管局的“房产证”。
审批时限:
上述资料齐全,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
八、申请粤港客、货运直通车项目延长合作经营期应备材料:
1、延期的请示(正本);
2、延期合同(协议)、章程、公司董事会名单、董事会决议(正本);
3、省外经贸厅对该项目的历次批文、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4、本项目上一个三年合作期的延期合同、章程(复印件);
5、上一个三年合作期上缴给省财政厅第一、二、三期车辆指标使用费的收款凭证(提供正本及复印件);
6、本三年合作期上缴给省财政厅第一期车辆指标使用费的收款凭证;(提供正本及复印件)。
注:企业应在项目期满的六个月前按第1-4点申报项目延期。客运项目不需上报第5,6点材料。
审批时限:
上述资料齐全,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
九、设立境外非贸易企业的申报材料
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须报国家计委批准。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可合并编制,报省计划局、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报批合同、章程所需的材料
①已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正本各1份);
②市经贸局、省主管厅局对合同、章程的审查意见(正本各1份);
③合营外商的资信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
④合同、章程(正本各三份);
⑤项目中如有使用外国技术、设备的,应提供有关资料及设备清单和分项价格。
审批时限:
上述资料齐全,须会同经贸部门对项目进行审理,联合向省上报。属我局范围的,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上报。
十、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大型实体企业
资格条件:
1、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一级工程资质的专业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经营权及与承包工程有关的劳务合作经营权,不再考核其对外业绩。
2、凡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专业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全方位(无行业限制)的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申报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近几年承建的主要工程项目、对外工程业绩);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二)设计院
资格条件:
1、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均可申请对外设计、咨询、勘测和监理经营权;
2、具有一级工程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3、只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全方位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申报材料:
1.设计院的申请报告(包括设计院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设计项目和对外经营业绩);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执照(复印件);
3.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一级工程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4.其他需要的申报材料。
(三)外经窗口公司
资格条件:
原则上对县级外经窗口公司不再赋予外经权。
对地(市)级外经窗口公司不再赋予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仅赋予对外劳务经营权,具体申请条件为:
1、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地(市)外经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注册所在地地(市)国民生产总值沿海地区须超过150亿元人民币;
2、企业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通过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公司从事外派劳务业务三年以上;
4、申请前两年均对外承包劳务的营业额不小于200万美元,外派劳务人员不小于100人;
5、必须是国有企业。
申报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开展外经业务的条件及业绩);
2.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业绩及证明材料(由具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公司或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出具);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5.公司章程;
6.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四)对外劳务经营公司
资格条件:
原则上不再审批单纯经营外派劳务业务的公司。但对自有船只总吨位10万吨以上,自有船员1000人以上,申请前两年年均外派船员不小于100人,并设有船员培训基地的大型航运企业,可赋予与航运业务的对外劳务经营权。
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资产总额达到3亿元、自有远洋渔船达到30艘的公有(公有控股)渔业企业,可申请外派渔业劳务经营权。
申请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开展外经业务的条件及业绩);
2.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业绩及证明材料(由具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公司或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出具);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资信证明(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5.公司章程;
6.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五)外经公司子公司
资格条件:
主营对外承包劳务业务的公司的子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1.母公司为中央部委或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获得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5年以上,申请前两年年营业额超过1亿美元,外派劳务人员超过500名。
2.子公司年营业额超过3000万美元,与母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清楚。
3.子公司须具有一级工程或施工总承包资质。
(六)外贸公司申请外经权
资格条件:
上年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的外贸公司可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上年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的经营机电设备为主(占年出口额60%以上)的专业外贸公司,可同时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和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沿海地区上年进出口总额达到1亿美元或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经申请可赋予对外劳务经营权;上年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的经营机电设备为主(占年出口额60%以上)的外贸流通公司,可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和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沿海地区申请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申请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最近两年外贸500强的名次和出口额);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七)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申请外经权
资格条件:
凡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暂不赋予非机电行业生产企业外经权。
申报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海关出具的近年出口额的证明和出口机电产品的种类和数量);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审批时限:
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申报资料齐全,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
科长:黄万红电话:3339742
副科长:陈洋信电话:33397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