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外商投资鼓励类和允许类、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实行由各级外经贸部门将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合并审批。
2.外商投资项目属于国家和省规定限制类的,在本省权限内,按项目的性
质分类,立项、可行性分别由省计委或省经贸委审批,合同、章程由省外
经贸厅审批。
3.超过广东省审批权限(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产品涉及许可证、配额管理的项目,鼓励、允许类中国家规定需综合平衡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将进一步向香港开放18项服务行业:
1. 管理咨询;2. 会展服务,3. 广告服务;4. 会计服务;
5. 建筑与房地产;6. 医疗与牙医;7. 分销服务;8. 物流服务;9. 货代服务;10. 仓储服务;11. 运输服务;12. 旅游服务;
13. 视厅服务;14. 法律服务;15. 银行业;16. 证券业;17. 保险业;18. 电信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