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方式和设立审批程序

 

注:

1.外商投资鼓励类和允许类、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实行由各级外经贸部门将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合并审批。

2.外商投资项目属于国家和省规定限制类的,在本省权限内,按项目的性

质分类,立项、可行性分别由省计委或省经贸委审批,合同、章程由省外

经贸厅审批。

3.超过广东省审批权限(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产品涉及许可证、配额管理的项目,鼓励、允许类中国家规定需综合平衡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将进一步向香港开放18项服务行业:

1. 管理咨询;2. 会展服务,3. 广告服务;4. 会计服务;

5. 建筑与房地产;6. 医疗与牙医;7. 分销服务;8. 物流服务;9. 货代服务;10. 仓储服务;11. 运输服务;12. 旅游服务;

13. 视厅服务;14. 法律服务;15. 银行业;16. 证券业;17. 保险业;18. 电信服务。

湛江市外商投资企业申办程序图

注:

1.外商投资鼓励类和允许类、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实行由各级外经贸部门将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合并审批。

2.外商投资项目属于国家和省规定限制类的,在本省权限内,按项目的性

质分类,立项、可行性分别由省计委或省经贸委审批,合同、章程由省外

经贸厅审批。

3.超过广东省审批权限(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产品涉及许可证、配额管理的项目,鼓励、允许类中国家规定需综合平衡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是中国入世后为加强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合作而作出的重大举措。CEPA准许香港、澳门服务业比其他世贸成员提前进入内地,并且在进入条件、经营范围、地域等给予优惠,为香港、澳门服务业发挥优势,向内地市场延伸和拓展提供了先机。

CEPA将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CEPA即将启动之际,现刊登对港资、澳资开放的18个服务行业的内容以及我市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措施和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等有关资料,以便于投资者掌握。欢迎香港、澳门同胞和企业前来我市投资兴业,共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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