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须知(附件1)
   


   根据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办法》的要求,现将对外贸易经营者实行备案登记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的除外。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及验放手续。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备案登记机关委托的市外经贸局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可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市外经贸局外资促进管理科(业务受理科)领取《登记表》;

  2.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准确和真实;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7.以上材料提供一式三份。

  四、我局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备齐后,由经办人员进行网上电脑录入,提出拟办意见,经科务会议讨论后,报局主管领导审批盖章,在2个工作日内转报省级备案登记机关,并协助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请联系外资促进管理科 联系电话:3339742 319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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